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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》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,各大军区党委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,军委各总部、各军兵种党委、各人民团体: 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》已经党中央、国务院批准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 务 院办公厅 1997年1月31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

阅读次数:73082012-1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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